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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市这27种药品可“单独支付”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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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媒体记者:郭娜

辑:刘伟

责编:杨阳

为减轻部分高值药品给患者带来的经济负担,近日,市医保局遴选27种符合我市实际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纳入单独支付范围,精准有效地提高了门诊用药保障水平。

单独支付是指参保患者就医期间使用单独支付医保药品时,药品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与定点医疗机构单列结算,不纳入相关额度,直接计入年度最高支付限额。

据了解,这次单独支付范围病种涉及银屑病、C型尼曼匹克病、法布雷病、多发性硬化等22个病种,其中大多为罕见病,并实行“三定一备案”管理机制,即定医疗机构、定责任医师、定零售药店、实名制备案,以及“双通道”供药模式,即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两个渠道供药。

我市参保患者非住院期间,在单独支付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单独支付药品费用,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,不设起付标准,按照医保药品目录规定先行自付后,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,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%,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%。单独支付药品纳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,超出限额部分按照职工大病保险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政策支付,可有效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。参保患者在住院期间使用单独支付药品所发生的费用,按我市住院政策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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统筹:田哲轶 江虹

审校:卢冀明 李勇 刘菡

编审:孙志伟

监审:周岩 赵明

终审:朱志勇 费依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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